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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五中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日期: 2018-03-01      信息来源: 党政办      点击数:

黄石五中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行学术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学校的学术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的最高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校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有关学术、职评的审议、评定、咨询等工作,如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并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形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其余为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校内骨干教师担任,秘书长和其他委员由校长提名,按照差额选举(秘书长和其他委员共选8人,校长提名10人)的办法,提交全校教工大会,经投票表决后,由校长审定,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对校长负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保留的委员不得少于2/3。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术委员会在组织上应充分体现学术上的权威性。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具有高级教师、市名师和市级学科带头人等资格。科研或教学成果突出且任现职三年以上的中级教师,可破格当选;

2.学术委员会在人格上还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学术委员会成员须得由能坚持正义、坚持原则、禁得住诱惑、不惧外部势力胁迫的老师担任。

3.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在我校教师中遴选。因工作需要,也可从校外遴选、聘任相关学者、专家担任。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工作。具体负责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文件的准备工作,执行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及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建立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实现职称评聘、优秀评议的公平、公正,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高水平发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具体的任务和职责:

1.制定和修改学校学术委员会管理条例;

2.评议学校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划,评议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的方案,并提出建议;

3.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评议学校科研工作的重大决策,并提供咨询或建议;

4.对学校科研课题进行立项审核、指导帮助、中期评审、结题鉴定、总结推广、向上级有关机构推荐优秀课题以及经费、奖励发放标准的审核等全程课题管理工作;

5.评审学校设立的教学成果奖和科研成果奖,并提出奖励建议;

6.评审论文、校本教材(含课件、教案等)、教改项目、科研项目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组织对有关成果的水平和真伪进行鉴定,研究和处理有关争议及知识产权纠纷;

7.评审学校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等)以及向上推荐学校的优秀人才及科研、教学成果;

8.在评先、评优、职级滚动、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实行监督,并对年级组或学校提出的人选根据德、能、勤、绩等指标确定最终人选(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教师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提出其他人选),为校长最后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9.关注基础教育发展的前沿动态,对学校现状和发展方向作前瞻性的研究,为校长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作风,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法规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学校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须遵循下列议事规程:

1.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或专题会议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例会,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

2、学术委员会实行专家库制度。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以召开部分委员会议,研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相关事宜;

3、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部分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托秘书长主持;

4、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时,原则上采取委员表决的方式,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所作表决方能有效。表决形式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即为表决通过;

5、评议某些学科、专业的学术问题时,如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校内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其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6、实行回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它与本人及其配偶有关的学术问题以及自己或配偶相关的职称评聘、优秀评定等工作时,该委员应全程回避;

7、学术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有关学术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提出复议的建议权;

3.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5.享有外出学习、进修优先权。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2.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3.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严格保密;

4.在每届任期内至少提供一份有关学校学术问题的研究或建议报告;

5.为学校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6.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科研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委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黄石市第五中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版权所有:湖北省黄石市第五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