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第五中学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
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切实实施好国家助学金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宣传、申请、审批、发放、建档等工作,大力推进“爱心工程”,帮助贫困学生在我校完成学业,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通过资助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精神。
二、组织、管理和审批机构
1、国家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项目的组织管理,特殊情况的处理,最终审批。
主 任:张兰喜
副主任:周昆鹏
委 员:陈君明 陈显武 于莎莎
2、国家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宣传,对学生申请进行审议,对审议通过学生进行公示、学生信息建档工作等。
组 长:陈君明
副组长:陈显武
成 员:胡宏河 李旭军 方锋 陈绪进 各班班主任
3、班级国家助学金申请评议小组:负责接受本班学生的申请并评议,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分配的名额上报国家助学金工作小组。
组 长:各班主任
成 员:教师代表2-3人;学生代表3-5人。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必须是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四、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考虑:
1、城乡特困、低保家庭学生。(审核原件并查看当年审核印章后收复印件)
2、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凭户口本、二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村镇、社区证明)
3、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审核原件并收复印件)
4、直系亲属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审核原件并收复印件和村镇、社区证明)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村镇、社区证明)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审核原件并收复印件)
7、“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困难者。(村镇、社区证明)
8、有其它特别困难情形者。(村镇、社区证明)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未撤消者。
3、无心向学、自由散漫,行为、纪律表现较差者。
4、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违规上网吧、请客会友、铺张浪费者。
5、弄虚作假者。
六、资助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根据申报条件要求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给班主任。(一学年申请一次)
2、班主任初步审查认定。对有打架斗殴、抽烟酗酒、大吃大喝、不思进取或有其它违纪行为者,或有伪造证明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3、班主任组织班级国家助学金申请评议小组初步确认受助对象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小组审核。
4、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小组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后,确定拟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
5、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6、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小组向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受助学生名册,申请资金发放。
7、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小组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存档。
七、资助指标与助学金标准
1、助学金指标、等级由学校管理委员会确定并统一下达,年级、班级不得突破指标申报。
2、按评审程序确定受助对象后,年级、班级不得擅自改变助学金另发他人。资助标准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学期(半年)1000元,贫困生每生每学期(半年)500元。
3、国家助学金工作小组对受助学生建立信息档案备查并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起正式实施。
黄 石 五 中
2014年12月